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城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2024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51277T/2024-0003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文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
| 成文日期 | 2024-08-22 |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城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
2024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新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呈报的《新城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24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新政发〔2024〕72号)、《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用地批次名称的情况说明》和“农用地转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2024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24〕787号)转发给你区,接文后,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同意新城区人民政府将成吉思汗大街街道办事处南店村集体农用地2.5830公顷(耕地0.0299公顷、园地0.8309公顷、林地1.0527公顷、草地0.6695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并转为建设用地,作为新城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2024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建设用地。
二、你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任务,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耕地质量。
三、你区收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自治区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牧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批复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及时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新城分局及时填报征地批后实施信息系统关于征地补偿落实情况的相关内容。同时在自治区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及转发文件、“农用地转用方案”、征地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方面内容。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22〕2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水资源税 税收征管效能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税函〔2023〕69号)要求,请你区尽快对接税务部门完成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和完税。
六、当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
七、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2024年8月22日